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赵正军购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台湾烤香肠,发现内有蚊子一只,曾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处罚、给予赔偿、给予奖励。漯河质监局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你申诉双汇台湾

本院认为,赵正军购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台湾烤香肠,发现内有蚊子一只,曾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处罚、给予赔偿、给予奖励。漯河质监局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你申诉双汇台湾烤香肠有蚊子一事调查结果的回复》。此后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赵正军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2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中赵正军基于同一事项又向漯河质监局举报,提出基本相同的要求(要求漯河质监局依法处罚、给予奖励),漯河质监局、省质监局对赵正军的再次请求进行的处理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36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行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

三、驳回赵正军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