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素琴、王丽刚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安阳市征收办系安阳市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其所有行为责任应由安阳市政府承担;三、即使安阳市征收办是独立法人单位,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能独立从事房屋征收行为,故仍应由安阳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安阳市人民政府及安阳市征收办存在一系列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五、被诉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所签补偿协议应为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安阳市人民政府不存在房屋征收行为,以答辩人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二、补偿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当确认有效;三、协商拆迁是维护稳定的新方法,应予支持。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另查明: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11)6号纪要,安阳市住建局为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文(2011)62号文件,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设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安编(2011)51号文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等证据,安阳市征收办系从原安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变更而来,系安阳市住建局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郭素琴、王丽刚已与安阳市征收办达成协议并作出承诺,其不能证明上述协议和承诺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涉案房屋也已获得充分的补偿,其再以安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