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孙皇章与郑州顺发采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皇章在郑州顺发采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时受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孙皇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事实清楚,结果正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郑州顺发采矿业有限公司送达的《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抬头称谓填写为“孙皇章”,属于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三人孙皇章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合法性。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郑州顺发采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顺发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