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一、王丽霞于2011年3月18日补交了919.64元的契税。二、王世智于2011年5月13日因病死亡。三、本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7月15日给王世智颁发了三房权证字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四、王松森再审中提交了王世智的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小荣于2011年5月26日在三门峡日报以王世智的名义登报声明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日为其补发了三房权证字第1101000480-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王世智,共有权人为王小荣。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王丽霞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后,在其未交纳房产契税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三房权证字第27276—1号房屋所有权证,属程序违法。测绘报告形成在转移登记申请之前,亦违反办事程序。因此,该证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0)三行终字第12号判决及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行初字第3号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路增广 审 判 员 苏国娜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