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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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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森、王世智、王小荣、王丽霞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产权证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再审查明:一、王丽霞于2011年3月18日补交了919.64元的契税。二、王世智于2011年5月13日因病死亡。三、本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7月15日给王世智颁发了三房权证字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再审查明:一、王丽霞于2011年3月18日补交了919.64元的契税。二、王世智于2011年5月13日因病死亡。三、本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7月15日给王世智颁发了三房权证字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四、王松森再审中提交了王世智的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小荣于2011年5月26日在三门峡日报以王世智的名义登报声明第27276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日为其补发了三房权证字第1101000480-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王世智,共有权人为王小荣。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王丽霞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后,在其未交纳房产契税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三房权证字第27276—1号房屋所有权证,属程序违法。测绘报告形成在转移登记申请之前,亦违反办事程序。因此,该证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0)三行终字第12号判决及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行初字第3号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路增广

审  判  员    苏国娜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