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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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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丽为确认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上诉人马晓丽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清理合同地上的违法建筑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人没有出示土地使用证等各种手续。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更是于法有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

上诉人马晓丽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清理合同地上的违法建筑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人没有出示土地使用证等各种手续。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更是于法有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西峡县政府答辩称:一、第三人使用的土地系未批先建,西峡县政府没有参与任何征地行为,征地补偿程序违法无从谈起。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以及青苗补偿协议的是黑烟镇管理局。黑烟镇管理局使用的土地是未批先建,是违法建筑,不是违章建筑。二、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系当时的省政府传真所发,一审法院以该证据是复印件不予采信不妥。三、西峡县政府未参与征地行为,补偿问题应当由用地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无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客观公正。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五里桥镇政府口头答辩称: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五里桥镇政府虽然对马晓丽的村委下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和领取补偿款的告知,但是这两种行为仅仅是配合县政府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五里桥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黑烟镇管理局答辩称:一、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驳回马晓丽要求被上诉人清理支付合同土地上的附属物缺乏法律依据是不符合实际的。二、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马晓丽要求西峡县政府和五里桥镇政府清理合同土地上建筑物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晓丽的上诉请求,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征收土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听取被征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本案中西峡县政府在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马晓丽所承包的0.15亩土地直接征用,并在未取得上诉人马晓丽同意的情况下对马晓丽承包的土地上的树木强行进行清除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一审第三人黑烟镇管理局在本案争议土地没有合法征用的情况下在上面进行建筑,该建筑显然属于违法建筑。且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土(2006)315号文件只是一个农用地转用文件而不是一个土地征用批复文件,一审判决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在庭审过程中马晓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的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马晓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