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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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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忠、钟立霞、黄万峰为计划生育行政奖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黄信忠、钟立霞、黄万峰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应当多给上诉人分配的两份责任田及多分1份集体经济利益是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才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因此,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诉人家庭未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

黄信忠、钟立霞、黄万峰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应当多给上诉人分配的两份责任田及多分1份集体经济利益是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才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因此,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诉人家庭未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是被上诉人一直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2011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辩称:2003年1月1日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答辩人即积极主动在全乡范围进行了宣传,下发了宛七政发(2003)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村和乡直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并多次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和督促,确有个别村或村民小组,因各种原因存在未能落实的情况。但分配责任田及集体经济收入是上诉人所在组的集体事务,答辩人对此没有强制分配权力,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信忠、钟立霞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彰,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应的奖励。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用问题,2003年前独生子女保健费是由集体提留中支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不是发放独子女保健费用的责任主体,上诉人不能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该奖励费用并无不当。2011年11月25日修改后的《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其之前规定的奖励年限和奖励数额没有溯及力,上诉人请求按此规定支付独生子女奖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应承担支付给上诉人独生子女奖励费用的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2人(份)分给责任田和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1人(份)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因为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其调整责任田和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主体是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不是权利主体对此不享有职权,其无权处分或分配调整责任及集体经济利益。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对其多分责任田及集体经济利益,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妥。但被上诉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一些没有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执行的村、组,应当及时督导落实、履责,化解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