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玉智患高血压病20余年,原告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有四次连续上白班和夜班,每次连续上班时间均为24小时。发病前从10月22日8时起到10月23日零晨4时长达20小时,长时间处于工作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精神紧张,过度劳累以及对视觉、听觉形成慢性刺激的环境,是导致血压升高的因素,高血压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疾病,同时它又作为心脑血管疾病的重要危害因素,导致心、脑、肾等重要器官的损害和相关疾病的发生。李玉智的高血压病是导致右侧大量脑出血的直接原因,突发疾病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事故伤害。被告没有对李玉智连续上班的情况予以考虑, 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失公平,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0320131100010《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限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李玉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华 审 判 员 李梦晨 陪 审 员 高 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