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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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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阳县铜钟镇崔塘村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上诉人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不服上诉称:一、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对争议的土地认为是1966年划拨给铜钟镇食品经营处,并给予了一定补偿错误。二是正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划拨的相关证据。1990年食品经

上诉人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不服上诉称:一、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对争议的土地认为是1966年划拨给铜钟镇食品经营处,并给予了一定补偿错误。二是正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交划拨的相关证据。1990年食品经营处倒闭,二上诉人重新在争议的土地上耕种,说明该宗土地属上诉人所有。三是正阳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过处理决定,只是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在(2008)08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之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二、再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2、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08)字第08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侵害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的权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律适当,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办证行为没有侵害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持该证。2、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只通过信访而始终没有按法定的方式向政府提出确权,而即使通过信访要求解决也已作出处理意见,明确土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归铜钟镇人民政府,说明权属已经作出处理,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称办证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2007年9月16日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证,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2008年3月25日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上诉人小徐庄村民组、小马庄村民组的张正喜等人要求归还本案争议土地的信访事项,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2008年5月10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08)08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背《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因此,正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再审判决维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0)汝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为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008)字第080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