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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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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海潮、杨怀义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树正颁发被诉的林权证,依据有拍卖承包合同书、村民组、村委、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树正颁发林权证在前,陈店镇展庄村民委员

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树正颁发被诉的林权证,依据有拍卖承包合同书、村民组、村委、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树正颁发林权证在前,陈店镇展庄村民委员会与杨怀义、朱海潮的承包树木的合同在后。故上诉人杨怀义、朱海潮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朱树正颁发林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不充分。如果二上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犯,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杨怀义、朱海潮分别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 四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