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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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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开强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上诉人王开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缴纳的税费、领取土地直补款为证,证明了王强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且王强在民事诉讼中承认争议的土地

上诉人王开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缴纳的税费、领取土地直补款为证,证明了王强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且王强在民事诉讼中承认争议的土地是上诉人的承包地。王强是彭桥乡新店村大皮庄人,其在大皮庄分有宅基地、土地,王强不是林场人,王强拥有多处集体宅基地,林场的土地使用证应当撤销。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早于王强的土地使用证,王强私自将上诉人的耕地转化为宅基地并颁证错误。王强的宅基地申请表上没有王正福的签字,其加盖王振福的印章,与王正福没有关系,显然是伪造的。上诉人粮食直补面积与土地承包面积不一致,是因为上诉人种植的是林木、黄豆不参与补贴。不影响上诉人对2亩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2、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王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农用地批转手续,彭桥乡政府的审批手续。没有实地调查,核实王强的身份信息。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庭审上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强庭审上陈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土地是林场的土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1976年王强户口随其父亲落户在正阳县彭桥乡新店村大皮庄村民组,属于大皮庄村民组村民。2003年12月1日王强申请宅基地申请书上注明其居住彭桥乡林场村林场村民组。王正福于2013年9约0日去世,其子王开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强2003年申请农村宅基地时的户籍在正阳县彭桥乡新店村大皮庄村民组,属于大皮庄村民组村民,而不属于彭桥乡林场村民组村民。按照当时实施的《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五十三条的规定,王强虽然属于无宅基地户,但其不属于林场组的村民,不具备在林场村民组享有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正阳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对王强的申请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没有认真审查王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造成正阳县人民政府给王强登记颁证,证据不足。正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登记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开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至于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由政府部门按法律规定确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2003年12月给王强颁发的正集用(2003)字第0175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诉讼费50元,由正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蓉

审  判  员  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