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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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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云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上诉人张玉云答辩称:一、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中有张玉云一半的宅基,该宅基的使用权既没有按规定让苗冬枝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宅基上的房屋也没有卖给任何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将该

被上诉人张玉云答辩称:一、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中有张玉云一半的宅基,该宅基的使用权既没有按规定让苗冬枝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宅基上的房屋也没有卖给任何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将该宅基登记在梁玉生名下,侵犯了张玉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张玉云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张玉云于2012年11月26日才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2年12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登记档案材料“三表一卡”上没有张玉云签字。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合法,“三表一卡”齐全。张玉云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驳回张玉云的诉讼请求。

一审第三人梁金澳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其陈述意见与苗冬枝的上诉意见和理由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驳回张玉云的诉讼请求。

一审第三人秦占红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正因为苗冬枝有土地证,秦占红才购买她的房屋,秦占红购买苗冬枝的房屋合法。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安阳县白壁镇北辛安村,东至梁振方,西至梁振台、北至梁振旺,南至大路。1993年5月,苗冬枝的丈夫梁玉生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申请将本案争议的211.23平方米的土地登记在其名下。1999年5月20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为梁玉生颁发了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玉云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苗冬枝虽称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上张玉云家的房屋,在1993年其夫梁玉生申请土地登记前已将其购买,但张玉云对此不予认可,苗冬枝也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张玉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关于张玉云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颁发于1999年5月20日,但张玉云称其于2012年11月26日才知道该证的具体内容,故其于2012年12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苗冬枝主张玉云本案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本案中,张玉云请求撤销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该证证载土地中有其家的老宅基,苗冬枝虽主张张玉云家的该老宅基在1993年前已被村集体收回并规划给其家作为宅基,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且安阳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梁玉生向其申请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提交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故安阳县人民政府为梁玉生颁发集建字第1767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不清,苗冬枝和安阳县人民政府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苗冬枝的上诉理由和安阳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苗冬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苗冬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代理审判员 袁武明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