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殷都工商分局为泰和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属于该局的法定职责,但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泰和公司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泰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代理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