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霞因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对于婚姻登记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是为了确保进行婚姻登记确是出于男女双方真实、自由意愿,从而保证婚姻登记的自愿性、有效性。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对于婚姻登记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是为了确保进行婚姻登记确是出于男女双方真实、自由意愿,从而保证婚姻登记的自愿性、有效性。本案中,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在一审答辩时承认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被诉婚姻登记行为与上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不符,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综上,虽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1)商行初重字第4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为马红旗、赵霞颁发结婚证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