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土地租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故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享有征收土地租金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2012年度、2013年度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记载其经营范围主营:购销:粮食;食用油、化肥、百货、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仅供分支机构经营)。但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未提供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2011年度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2011年度的经营范围与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故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征)字(2013)第060号《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2013年度土地租金,追缴2011年度、2012年度欠缴土地租金,属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资(征)字(2013)第060号《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内国土资(征)字(2013)第060号《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青旭 审 判 员 宋 飞 审 判 员 杜振明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晓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