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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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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军诉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刘献军家原宅基地确定的范围内所建房屋面积一百余平米,诸葛镇已经按照相关安置政策给刘献军家安置房三套,分别位于一号小区42—1—602、42—1—1301、42—1—1303共计320平方米(其中包括享有40平方米的大龄青年优

刘献军家原宅基地确定的范围内所建房屋面积一百余平米,诸葛镇已经按照相关安置政策给刘献军家安置房三套,分别位于一号小区42—1—602、42—1—1301、42—1—1303共计320平方米(其中包括享有40平方米的大龄青年优惠安置政策),原告刘献军及其家人在本次拆迁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已经接受安置,现已移居安置新居。

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军家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且涉案土地征用、转用批准手续完备,并依法进行了征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及注意事项公告,户口申报登记结果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案原告刘献军和诸葛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并搬入安置小区的新居。诉讼中原告刘献军提出被告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住宅,采取选择性执法,逃避责任,未严格履行安置义务,安置结算政策违反法律规定,不考虑次子李治已逾法定婚龄三岁,无婚房婚姻受阻事实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刘献军作为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在拆迁安置期间所有签字都是其本人确认认可,拆迁补偿款有本人领取,依照相关规定和拆迁补偿协议已经落实到位,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洪璞

审  判  员:毛国林

审  判  员:刘  琳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