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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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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华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工商撤销立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另查明,被告在检查中调取的2012年5月12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载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A级标准,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名称:金

另查明,被告在检查中调取的2012年5月12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载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A级标准,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名称:金芦+拼音+图形牌天津小站米(精制);产品编号:LB-03 -1205021728A;企业信息码:GF120221090633;生产商:天津市金芦米业有限公司;批准产量:840吨;许可期限: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

本院认为,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有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才能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绿色食品标志。本案中,原告举报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伊利金典奶赠品大米虚假宣传绿色食品,根据被告现场调查得知,该大米系产自越南的卡蒂玛伊米,制造商为天津市金芦米业有限公司。而被告调取的绿色食品证书显示,被批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是天津市金芦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津小站米(精制),而非涉案品名的大米。因此,被告认为涉案大米标签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有效绿色食品证书,缺乏事实根据。被告作出的撤销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于2013年3月27日对原告韩政华举报伊利金典奶赠品大米虚假宣传绿色食品事项作出的撤销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在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杜  盼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爱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