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张朋信与第三人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定职责。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应敏 审 判 员 周炳炎 助理审判员 温世举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梓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