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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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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不服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系被告的职权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胡雁冰是原告公司职工,其参加的户外拓展训练是由原告

本院认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系被告的职权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胡雁冰是原告公司职工,其参加的户外拓展训练是由原告组织倡导,培训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的生产力。原告公司统一组织职工往返拓展训练基地,培训费用由原告公司支付。景区游览系事先安排的项目,游览时间在外出培训的日程之内,参训职工集体参加,并非胡雁冰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故胡雁冰的此次外出,系因工外出,在因工外出期间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拓展训练结束与否,不影响胡雁冰参加拓展训练是因工外出的行为归因,不影响原告组织受训职工游览养子沟属于集体活动的性质,被告辩称胡雁冰发生事故是在拓展训练结束后,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豫(许)工伤认字〔2013〕525号河南省许昌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凤香

审 判 员   薛云霞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东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