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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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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本正诉被告临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综上,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未经被告先行处理,以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前,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

综上,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未经被告先行处理,以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前,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本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本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少武

代理审判员   王鲁君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