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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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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妞与淅川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邢文增、周萍不服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有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房屋登记管理的职权,但其在为第三人邢文增、周萍颁发淅川县房权证商圣街道办字第00029551号房屋所有权证时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注销第9754号房权证的情况下

本院认为,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有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房屋登记管理的职权,但其在为第三人邢文增、周萍颁发淅川县房权证商圣街道办字第00029551号房屋所有权证时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未注销第9754号房权证的情况下又发新证,导致出现一房两证、本应为变更登记却成了初始登记等错误。故被告所作该房屋登记管理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邢文增、周萍颁发的淅川县房权证商圣街道办字第000295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献省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