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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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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刘伟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刘伟系融鑫配件厂的职工,其在单位轧钢车间工作时被带钢砸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焦(温)工伤认定[2013]41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刘伟系融鑫配件厂的职工,其在单位轧钢车间工作时被带钢砸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焦(温)工伤认定[2013]41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融鑫配件厂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融鑫配件厂上诉称刘伟不是该厂工人,但生效的温劳人仲裁字[2013]第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刘伟在融鑫配件厂工作期间,与融鑫配件厂已形成劳动关系,故融鑫配件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融鑫配件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乔洪立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