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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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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建委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被上诉人张国华答辩称,党建委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孩子,其临市场路北有老房子一处;1988年村级宅基规划时,其又分得新宅基地五间;加上2001年时任党店村委副主任兼十四组组长的党保国(党建委的父亲)利用

被上诉人张国华答辩称,党建委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孩子,其临市场路北有老房子一处;1988年村级宅基规划时,其又分得新宅基地五间;加上2001年时任党店村委副主任兼十四组组长的党保国(党建委的父亲)利用职权之便以1.8万元的价格为其购买的本案两处宅基,上诉人党建委共有四处宅基。党建委现在信阳市生活,老房没人住,1988年村级规划分的新宅基荒芜,争议的两处宅基地,除买卖本身违法外,在颁证的过程中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没有进行公告。该两处宅基地一直闲置,虽然在争议后上诉人抢建了简易房,但也一直没人居住。被上诉人所办益青园,为驻马店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受到县、市、省乃至国家的肯定,因上诉人非法占用涉案的土地,一直没法建设文化广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驳回上诉人党建委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建委持有的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号、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系通过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且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党建委办理被诉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办证程序。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70号文将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号、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党建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审判员  丁 耀 东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