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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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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闻传再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政府、光山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闻传再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仅凭被上诉人三个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就确认为集体土地已演变为国有土地,勘测时地上建筑物非常明显,被上诉人确视而不见。(二)一审认定办证行为已履行了《土地登记办法》

闻传再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仅凭被上诉人三个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就确认为集体土地已演变为国有土地,勘测时地上建筑物非常明显,被上诉人确视而不见。(二)一审认定办证行为已履行了《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是错误的。(三)一审认定上诉人与光山县寨河企业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属效力待定协议,与当时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相悖。(四)一审认定该《协议书》中的土地转让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符合目前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光山县政府、光山县国土局答辩称,其为寨河镇完小办证合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光山县寨河镇政府、寨河镇完小同意光山县政府、光山县国土局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程序。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宗地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才可以登记发证。《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三)土地来源证明;……(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光山县政府、光山县国土局为寨河完小办理土地证时,只有寨河政府及三名个人的证言以证明土地来源,并没有相关批准用地、土地划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来源,亦没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被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而光山县国土局的《土地登记卡》中并未记载宗地内建筑物的相关情况,该办证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与光山县寨河企业办公室签订《协议书》效力问题不属本案行政审判确认范畴,原审进行认定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光山县人民政府为光山县寨河镇完全小学颁发的光国用(2013)第0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光山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李洪宇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贞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