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依申请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积极主动予以搜集,并向申请人公开。西苑副食品商场企业改制方案中载明:“全体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系西苑副食品商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必备要件。该信息是应当存在的。本案中,未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对该信息进行主动搜取的证据,上诉人即以“未制作或获取”为理由,回复无法提供该信息,该理由显然不能令人信服,也是不能成立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责令其重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