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批复旨在指导下级机关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流量计加装GPRS远程传输系统”这类情形作出处置,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提出正是由于涉案批复,巩义市质监局才通知其已加装的GPRS远程传输系统“不能使用,如果使用须经省质监局许可”,从而为上诉人设定了行政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但这实质上是巩义市质监局服从上级机关工作指导进而作出的相应行为而并非是涉案批复本身发生的实际效力,上诉人如对该行为不服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批复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