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所作《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申请人张羽申请确认林种类型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上诉人张羽请求依法撤销《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申请人张羽申请确认林种类型的答复》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申请人张羽申请确认林种类型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审 判 员 侯 赟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