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张学敏的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是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对郭予川进行相应行政赔偿的前提。本院(2014)洛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认为,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张学敏的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郭予川要求洛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进行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郭予川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乃君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