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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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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百川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上诉人市客运管理处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办理出租汽车运营证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办理的程序不是上诉人所作《回复》设定的,而是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

上诉人市客运管理处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办理出租汽车运营证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办理的程序不是上诉人所作《回复》设定的,而是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规定的,且该文件是客运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报郑州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实施。2、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其运营证符合规定,为合法有效证件,不需变更、换发,上诉人未予变更、换发运营证并予以回复的行为,并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拒绝被上诉人申请的行为,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3、上诉人回复中要求通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无违法不当,不应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换发车辆运营证将致使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缺失,导致行政程序违法,此判项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朱百川答辩称:1、我方提交申请书的主体资格合法。我方系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属《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经审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具有独立的请求权。2、我方拥有出租汽车产权及经营权,符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法定条件、标准。3、上诉人作为郑州市辖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大法相违背,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4、原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对我方申请作出变更、换发车辆运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大成公司陈述的意见与上诉人客运管理处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涉案回复是否影响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二是涉案回复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三是一审判决限定重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超出权限。

针对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对其所有的出租汽车变更换发《运营证》的申请,上诉人针对该申请作出涉案回复。上诉人在该回复中称被上诉人所提申请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程序均不符合要求”,即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明确表示不予办理。故该回复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被上诉人对此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第二个问题,《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并未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运营证的主体仅限于出租汽车公司,被上诉人系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属于《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拥有经营权的合法出租车经营者,其投入的车辆已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领取了车辆专用拍照,后其以个人名义向上诉人申请变更换发出租汽车的运营证,上诉人应当按照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理。故上诉人作出《关于“关于办理变更换发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申请”的回复》对被上诉人申请不予办理,并要求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针对第三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质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是个体经营者而不是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其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办理出租汽车《运营证》的申请不予办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应当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关许可,在这一点上上诉人不具有自由裁量权。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予以变更、换发车辆运营证符合上述规定,并不会造成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缺失。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