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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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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德铭因诉临颍县繁城回族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关于被上诉人繁城镇政府应否赔偿上诉人任德铭的经济损失问题,上诉人任德铭早在2012年2月19日就已向繁城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但繁城镇政府直到任德铭原审提起行政诉讼时仍没有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德铭为

关于被上诉人繁城镇政府应否赔偿上诉人任德铭的经济损失问题,上诉人任德铭早在2012年2月19日就已向繁城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但繁城镇政府直到任德铭原审提起行政诉讼时仍没有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德铭为尽快解决土地争议确权问题,多次往返于湖州和临颍之间,有其提供的火车票、汽车票、住宿票据为证,上述费用的支出与繁城镇政府一直不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存在因果关系,任德铭的损失系由繁城镇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繁城镇政府应当赔偿任德铭的损失。关于任德铭的损失如何计算?任德铭认为,其提供的火车票、汽车票、住宿收据各项费用共计4934.50元,其期间往返十几次,共误工80天,按照河南省2013年日平均工资182.40元计算,共计14592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共应赔偿其损失19526.50元。对此,本院认为,火车票中,2012年7月3日长兴南到开封的任书锋的车票和一张小孩票、2012年8月25日一张小孩票、2011年8月24日车票、2013年8月25日车票不是任德铭的支出,本院不予认定,对汽车票和住宿收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火车票据,任德铭为其土地确权一事,期间共往返10次,每次按3天时间计算,任德铭共误工30天,参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误工费共计5470.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繁城镇政府应当赔偿任德铭车票费2534元、住宿费1560元、误工费5470.5,以上费用合计9564.5元。

综上,被上诉人繁城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对上诉人任德铭造成经济损失9564.5元。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繁城镇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关于任德铭的赔偿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内容;

二、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

三、临颍县繁城回族镇人民政府赔偿任德铭各项损失共计9564.5元。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临颍县繁城回族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杨国庆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邢芳(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