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杨俊臣述称: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权是王太政,依据的是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经济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该过户给王峰,而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把房屋过户给王志刚。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打着宝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幌子作出了侵害房屋所有权人王太政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宝丰县人民法院(1998)宝执字第86-4号民事裁定:“鲁山县地质矿产煤炭工业局将为其所有的房地产一处(该房地产位于鲁山县地质矿产煤炭工业局家属楼东侧,原鲁山县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座东向西,混凝土结构,上下三层共计19间房屋,含底层车库一间,一、二、三层楼道各一间及土地使用权)抵偿权利人王太政全部欠款21万元。”2002年11月25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出具(1998)宝执字第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鲁山县房产管理局给王峰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2013年11月25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向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出具公函:“我院于2002年11月25日下发的(1998)宝执字第86号宝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十四行:王峰属于笔下误,应写为王太政。”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即使按宝丰县人民法院(1998)宝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书,也应给王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却为上诉人王志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诉人鲁山县房产管理局、王志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和王志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耀东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赵 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