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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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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福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日,柏万福以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处理清除其没收的柏天顺的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职责为由,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上述职责。2009年9月24日,安

本院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日,柏万福以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处理清除其没收的柏天顺的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职责为由,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上述职责。2009年9月2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责令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于该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柏万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安行终字第12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柏天顺于2013年12月21日病故,柏天顺系柏佳军、柏爱玲、柏改玲、柏巧玲之父,柏天顺生前与吴桃枝系夫妻。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阳县国土资源局享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安阳县国土资源局系因柏万福的举报而对柏天顺作出安县国土资罚字〔2007〕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柏万福举报柏天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请求该安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柏天顺停工并对其作出处罚。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柏万福的举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柏天顺的询问笔录、柏天顺与安阳县柏庄镇柏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地协议》等证据,认定柏天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19日占用柏庄新市场东北角107国道西侧集体土地上建门面房,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柏天顺作出安县国土资罚字〔20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已认定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在安县国土资罚字〔20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未根据柏万福的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案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判决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故柏万福现主张安县国土资罚字〔20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影响其对本案所涉土地合法使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柏万福的第三项上诉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柏万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柏万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代理审判员     袁武明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