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查明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存在未依法查处举报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具有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然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书后,依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过调查处理,亦无证据显示登封市地税局在查处举报事项结束后形成过正式的调查处理结果。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对原告称登封市地方税局未依法查处检举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成立。 关于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查明登封市地方税务局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依法查处举报事项的理由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对实名举报的案件,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查办结果。本案中,原告赵幸峰在税务违法举报书中并未要求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告知查办结果,后原告称其多次到大冶镇税务所询问案件查办结果的主张,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登封市地方税务局未告知原告查办结果并无不妥。另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登封市地方税务局未依法查处举报事项本身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如请求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履行依法查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可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救济。此时,请求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告知未依法查处的理由已无实际意义,于法无据。故被告认定登封市地方税务局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依法查处举报事项的理由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并无不当。 关于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请求登封市地方税务局赔偿50万元损失的问题。由于原告赵幸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事实,故被告登封市政府认定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登封市人民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就举报事项作出过正式的处理结论,不存在一个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系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充分条件,不能因此推出“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不是被告”的结论。故对被告辩称的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其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登政行复决字[2013]第24号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五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