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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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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遂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遂平汽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人民政府、张梅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张梅开不服提出上诉称,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土[1998]24号已生效,遂平汽运分公司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政府为其颁发的遂国有(2007)第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效。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

张梅开不服提出上诉称,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土[1998]24号已生效,遂平汽运分公司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政府为其颁发的遂国有(2007)第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效。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起诉。

遂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遂平汽运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第三人颁证不侵犯其合法权益,该案属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遂平汽运分公司答辩称,1、该案不存在重复起诉问题。在原诉讼中,县政府决定对第三人的土地进行置换处理,同时决定该争议地变更性质仍有遂平分公司使用,诉争问题得到解决,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准许。后第三人置换不成后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遂平汽运分公司及时提起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2、遂平县政府在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对第三人进行出让,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遂平县政府不具有收回该土地的主体资格,显然违法。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遂平汽运分公司以其合法获得使用权的11.13亩土地中的一部分被遂平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出让给第三人等人为由,于2007年10月8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丽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王丽与张梅开于2007年1月3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王丽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梅开,2007年10月30日遂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遂国有(2007)第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中,遂平汽运分公司以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07年12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遂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准许其撤诉。2008年4月11日,遂平汽运分公司又以其合法获得使用权的11.13亩土地中的一部分被遂平县人民政府出让给本案一审第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张梅开的遂国有(2007)第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遂平分公司的起诉。

遂平汽运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2007年的行政诉讼中,撤诉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决定为第三人进行土地置换,并决定将该地对遂平汽运分公司进行出让。该行为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改变了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遂平汽运分公司依法可以撤回起诉。撤诉后,政府已对其中的两户进行了调整置换,未有效调整的三户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有正当理由,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审适用该条规定裁定驳回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遂平县人民政府出让该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应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遂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土【1998】24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已生效,遂平汽运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第三人颁证不侵犯其合法权益,该案属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二审裁定正确,应驳回遂平汽运分公司的再审请求。

张梅开答辩称,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已生效,遂平汽运分公司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属重复起诉。二审裁定正确,遂平汽运分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本院再审查明,2008年1月25日,遂平县国土局制定关于社会汽车站对面张昌等五户土地置换工作方案:置换位置为西关大道东侧,总面积1125平方米,按照张昌、曹红莉、石磊、王丽、魏峰的顺序从南向北安置,按照1:1.46的比例安置。2008年1月29日,张昌、曹红莉与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同意置换协议,后遂平县国土局为张昌、曹红莉办理了遂国有(2008)第25号和遂国有(2008)第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由张昌、曹红莉的地籍档案材料及遂平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为证。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