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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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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诉洛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政协参政议政时,对洛阳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市金融办经过调查、考证,作出的1号提案答复是对政协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建议的重视,也是对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政协参政议政时,对洛阳市上市后备企业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市金融办经过调查、考证,作出的1号提案答复是对政协代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建议的重视,也是对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反馈。政协提案是由政协委员通过征询群众意见而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市金融办对提案作出反馈答复,再通过提案单位以各种途径来使广大市民知晓,并无不当之处。被告对冯涛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函已将获取信息的途径告知原告,原告冯涛作为1号提案的起草人,并参加了1号提案答复初稿征询意见的座谈会,其实际上对1号提案内容完全知晓、对1号提案答复的基本意见清楚,而其本人又是民革党员,对取得1号提案的答复途径应当明知,且本人对积极参政议政得到的详细信息,可以用其他方式予以公开、宣传。原告现又以公民身份请求在洛阳日报、政府官网公开,且不能就信息公开是否属于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予以合理说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冯涛希望洛阳市民通过了解洛阳市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从而关注洛阳市的经济发展的愿望值得肯定,但本院认为,将1号提案及金融办对1号提案答复刊登在洛阳日报和政府官方网站不是实现关注本地经济发展的唯一途径,因原告的特殊身份,其实际上已经占有了该信息,不需要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开。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函,依据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涛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洪璞

审 判 员:毛国林

审 判 员:刘 琳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