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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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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香与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纠纷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郭秀香申诉称:1、在未给其拆迁安置、也未作出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新乡市建委偷偷将其胜利路300号的房屋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2000年6月12日的拆迁安置协议及2000年6月20日的收款条都是假的,新乡市建委到现在

郭秀香申诉称:1、在未给其拆迁安置、也未作出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新乡市建委偷偷将其胜利路300号的房屋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2000年6月12日的拆迁安置协议及2000年6月20日的收款条都是假的,新乡市建委到现在也未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其也未领过补偿款。其不识字,2000年4月12日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其受欺骗所签。3、房子被强拆后其一直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乡市建委称其没有房屋产权证不是事实,是拆迁时需要验证收走后未退还。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支持其要求按现行拆迁规定对其拆迁安置。

新乡市建委再审答辩称:1、其是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不是拆迁人,2、由于郭秀香一直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所以郭秀香在2000年4月1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未履行。后双方协商在2000年6月12日又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2000年6月20日郭秀香领走拆迁补偿款,并写有收据,该协议履行完毕。3、郭秀香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郭秀香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郭秀香起诉的第一项是请求确认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审理。涉案的房屋于2000年4月12日拆除,新乡市建委再审答辩称依据双方2000年6月1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郭秀香补偿完毕,郭秀香已领走拆迁补偿款,并写有收据;而郭秀香再审称2000年6月12日拆迁安置协议及领款收据均系伪造,不是其本人签字,其也未领到补偿款,原审对此事实未予查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及(2012)新中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涛

审  判  员  付大文

审  判  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