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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好林与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土地登记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第十条、《河南� 赐恋毓芾矸ā凳凳┌旆ā罚�1991年)第四十七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

2、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第十条、《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1年)第四十七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建设规划定点要求和用地规划的,凭用地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申报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在住宅建成后方能申报、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争执土地上没有住宅。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被告无权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故被告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被告为第三人郑书祥颁发  集建()字第52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  集建()字第52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五条

…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1年)

第四十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住宅建成后,经验收,符合建设规划定点要求和用地规划的,凭用地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申报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