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从《确山县“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确山县“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中能够证实,上诉人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事故责任单位,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上诉人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听证通知书,处罚告知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驻)安监管罚【2013】行管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二O一四年 六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