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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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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成来、王起来、张书宾、袁广振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的材料 ,认定张明芹一家在其哥张松山2006年去世前和其哥张松山一起生活,并且共同管理经营着1982年所分配的林地和耕地。张松山去世后,张明芹一家一直对该争议的林地进行着实际的

本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的材料 ,认定张明芹一家在其哥张松山2006年去世前和其哥张松山一起生活,并且共同管理经营着1982年所分配的林地和耕地。张松山去世后,张明芹一家一直对该争议的林地进行着实际的经营管理,这一事实清楚。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将该争议的林地使用权确为张明芹管理使用,林地所有权确为田冲组并无不当。王成来等四人上诉称张松山1982年分的林坡只有16亩,林权证记载的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张松山的证言有添加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上诉人王成来等四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成来等四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于发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