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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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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来勤因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庭审上辩称,上诉人李来勤是在2007年7月份就知道拆除房屋属于政府的行为,到2013年9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已超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庭审上辩称,上诉人李来勤是在2007年7月份就知道拆除房屋属于政府的行为,到2013年9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已超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来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称2007年5月拆迁六间平房之事,经了解系当时县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城建和三里河乡政府联合执法拆除,原因是由于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准建手续。同年9月29日,李来勤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经庭审审查,2007年5月上诉人李来勤因建设的加油站被拆除后,一直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通过向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后,2013年8月26日才知道其加油站被拆除,属于确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行为,同年9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并不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复议期限。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确山县建设局在2007年7月27日对李来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李来勤就知道拆除房屋行为属于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证据不足。因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显示李来勤签过字,同时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没有证据证明送达给李来勤。因此,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李来勤的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来勤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以改判。上诉人李来勤称其提出行政复议不超期的理由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行初字第00005号

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驻政复决字[2013]129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对此案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