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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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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妇幼保健院因被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条件,并非取得房屋即取得占用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其辩称已经取得涉案房屋占压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只是规定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条件,并非取得房屋即取得占用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其辩称已经取得涉案房屋占压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本案只是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原审被告通过批复方式将涉案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夏邑县卫生防疫站划拨给上诉人妇幼保健院,上诉人据批复申请办理被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夏邑县防疫站在原审被告作出土地批复之前已经签署土地产权移交协议书。被上诉人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应与房屋所有权原出让人防疫站或原审被告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李香莲、孙建华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五十元,由被上诉人李香莲、孙建华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