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郑州市人社局对同一受伤职工作出两份工伤认定决定,原工伤认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又做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属程序违法的问题。因2011年针对王子万所作的原工伤认定决定存在用人单位名称填写错误的问题,被上诉人在2013年对该错误进行纠正,以相同文号作出了正确的工伤认定决定,在该决定书备注栏内注明了“原认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其对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处理方式虽在形式上不规范,存在程序瑕疵,但对上诉人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据此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为王子万所受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富堡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