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用于安置房建设?《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明确指出:“以新规划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进行安置”,第十二条第1点明确指出:“充分考虑被拆迁群众的生活习惯,安置房选在燕山路以东、黄河路以北、高压走廊以西,原拆迁村庄位置”。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安置房建设。原告曹桂丽诉称,范庄村委会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具有公益性质。根据《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范庄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鉴于政府和村委会资金有限的原因,需要吸入社会资金,有相关的开发商进行改造,不能因为有房屋开发行为就否认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质。 关于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归范庄村委会所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 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本案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的正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庄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 关于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2012】19号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范庄村委会2012年8月23日提出《关于收回曹桂丽等3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召陵区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分别向范庄村委会和曹桂丽发送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曹桂丽提出听证申请后,召陵区人民政府分别向范庄村委会和曹桂丽下发了《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召政【2012】19号处理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 关于原告曹桂丽诉称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召政【2012】19号处理决定的时间晚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2010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批复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因召陵区人民政府召政【2012】19号处理决定收回原告曹桂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范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中一个环节,也是范庄村曹桂丽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步骤之一。在召陵区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方案对被征收的范庄村土地上的村民进行补偿安置、完成征收程序之前,范庄村的土地性质仍然为集体性质,所以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召政【2012】19号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2012】19号《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桂丽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并无明显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曹桂丽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桂丽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曹桂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芳(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