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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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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红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上诉人陈红珍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请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九部分第二段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

上诉人陈红珍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请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九部分第二段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一并处理上诉人陈红珍的丈夫王跃民与市工行之间的劳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珍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上诉人陈红珍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红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芳(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