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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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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黎明中学诉开封县房管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开封县房管局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东方资产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开封县房管局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东方资产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东方资产公司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法取得财产权,东方资产公司对其财产权有权进行处分。开封县房管局依东方资产公司和领航置业的申请为第三人领航置业办理过户手续,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开封黎明中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开封黎明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