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宋英花和张永海、张树香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妥善处理纠纷,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进而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依据双方过错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树香,但依据被告调取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争执过程中,与张树香有撕打的行为,故宋英华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阳派出所作出的孟公(河)行罚决字[2013]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宋英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康秀丽 审判员 毛方周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