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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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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花不服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宋英花和张永海、张树香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妥善处理纠纷,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进而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依据双方过错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宋英花和张永海、张树香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妥善处理纠纷,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进而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依据双方过错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树香,但依据被告调取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争执过程中,与张树香有撕打的行为,故宋英华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阳派出所作出的孟公(河)行罚决字[2013]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宋英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康秀丽

审判员  毛方周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