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风超与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李风超与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3 17:09:3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龙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风超,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

李风超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3 17:09:3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龙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风超,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地址:安阳市东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程和平,职务: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智君,男,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栗伟,男,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超诉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靖 文

审 判 员 李 群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金 斌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 瑞 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