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范庄村委会辩称,范庄村在2009年根据漯政【2009】44号文件的规定被漯河市政府确定为城中村改造试点村,2010年1月1日,范庄村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为便于拆迁工作的开展,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工作组先后召开了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宣传征求群众意见,同时还通过广播、喇叭、标语、口号等形式进行了更加认真细致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对该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此外,范庄村委会还将该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及召政文(2010)2号批文等相关标准依据在全村重要位置张贴公布,使被拆迁户对相关政策、标准心里明白、心里清楚。由于范庄村改造拆迁项目宣传到位、组织得力,大多数群众认为此次拆迁手续齐全、标准透明、补偿合理。范庄村拆迁工作取得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应拆迁户96户就有93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剩余曹伟、曹桂丽、范庆春三户没有签订协议。为加快安置房建设,也为了范庄村民的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范庄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曹伟等人在安置区域的房屋。为此,范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一致同意收回曹伟、曹桂丽、范庆春三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授权范庄村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2012年9月15日召陵区人民政府在接到范庄村委会的申请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收回曹伟等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为证明其作出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包括:1、《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召陵区柳庄村等4个行政村为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批复》(漯政文【2009】44号);2、2009年12月18日《召陵区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翟庄街道范庄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召政文【2010】2号);4、漯河市召陵区翟庄办事处范庄村两委会议纪要;5、范庄村委会2012年8月23日《关于收回范庆春等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及附件;6、分别向范庄村委会和范庆春、曹桂丽、曹伟发送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召政许受字【2012】第1—1号、1—2号、1—3号、1—4号)、《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召政许权告【2012】第1—1号、1—2号、1—3号);7、听证申请;8、《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召政许听通【2012】第1—1号、1—2号、1—3号、1—4号);9、2012年9月12日行政许可听证记录;10、召陵区人民政府召政【2012】17号、18号、19号《处理决定》;11、送达回证;12、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三份(漯政复【2013】113号、114号、115号);13、范庆春、曹桂丽、曹伟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4、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豫政复决【2013】430-432号、豫政复决【2013】706-714号)。 上述第1、2、3份证据主要证明:1、范庄村委会启动城中村改造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改造项目是合法的。2、范庄村委会启动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改善范庄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是为了村民的整体利益,属于公益事业。3、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一项具体工作 ,属于为了村民的公益事业的范畴。4、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安置房建设。第4、5、6、7、8、9、10、11份证据主要证明:1、范庄村委会申请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2、召陵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了受理、告知、听证等程序,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第12份证据主要证明: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范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曹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得到了漯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维持。第13份证据主要证明:曹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范庄村委会所有,范庄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第14份证据主要证明:收回曹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漯河市2010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