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1991年李庄村三组在张贵基自留地内给张贵基重新划宅基地一处,张贵基在新划宅基地建起新房后土改时老宅内的草房被拆除,张贵基家1991年已满足了一户一宅的标准。1996年李庄村三组在调整大田地时对1991年在新划宅基地建房的张贵基家减少的土地作了补偿。综上所述,张贵其家既满足了一户一宅的标准同时承包地数量也得到了补偿,鲁山县人民政府为赵中敏颁发的土地证虽然占用了张贵基家1991年以前使用过的老宅地,但该颁证行为未对张贵基本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张贵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贵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新生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赵 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