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陈本正到北京市中南海中央机关办公场所周边非法走访事实清楚,陈本正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告临颍县公安局对陈本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鉴于原告陈本正在2013年9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的3个月起诉期间内(即2013年12月26日之前)提出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本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本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王西旺 代理审判员 王鲁君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