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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蔡冬梅因与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争议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一、蔡冬梅的干部身份不成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法律障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特别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劳动者无论是工人或是干部,均按照

一、蔡冬梅的干部身份不成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法律障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特别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企业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劳动者无论是工人或是干部,均按照所在工作岗位和付出劳动享受权利义务,企业内部的身份界限随之被打破。因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而准许提前退休的制度,是劳动者因特殊工作身体健康受到长期较大损害时、国家给予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由于这种保障的前提在于“劳动者可能因为特殊工作而损害身体健康”,这种损害不因劳动者是工人或是干部身份而产生任何变化,故影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前提只可能是工作岗位,而不应该是干部身份。新乡市社保局关于蔡冬梅属干部身份,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蔡冬梅所从事的化验员工作,属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有毒有害工种。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对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说明第五条第3目中显示:“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部分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根据上述规定,蔡冬梅主张其从事的化验室化验员工作,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新乡市社保局是审查蔡冬梅是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能部门,因此,其是否同意蔡冬梅所从事的化验员工作为“法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成为新乡市社保局是否应为蔡冬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前提。新乡市社保局对原新乡市有机化工厂2003年6月4日申报的特殊工种岗位的部分审批内容包含“化验分析工”,但“化验分析工”是否包含化验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对此本院认为,上述审批的“化验分析工”应当包含化验员,理由是:(一)化验室的岗位职责是化验分析,工种名称是化验员、分析工,因此,从一般意义上“化验分析工”应当理解为包含化验员和分析工,而不是新乡市社保局所主张的仅指分析工。对此,新乡市社保局并未说明可以作特殊理解的事实和理由。(二)蔡冬梅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化验员是针对全厂车间的取样分析,分析工只针对个别车间的取样分析,化验员比分析工具备更大的有害性”,对此新乡市社保局并未作出相应辩解。按照蔡冬梅的陈述,既然分析工属法定的有毒有害工种,化验员更应在法定的有毒有害工种范围内,该主张具有合理性。(三)新乡市社保局对同在化验室工作的邢翠平、冯春梅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又未能作出合理辩解,应当推定直接从事化验分析工作的化验员也属法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综上,蔡冬梅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法定条件,新乡市社保局应当根据蔡冬梅的申请,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是,由于蔡冬梅已经在2009年办理了退休手续,新乡市社保局重新履行行政义务已不必要,故仅确认被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不再判令其履行作为义务。蔡冬梅对一审起诉时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未在本案再审时提出要求,故本院不予审理。原一审、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行再字第12号、(2006)新行终字第165号行政判决,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6)红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为蔡冬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驳回蔡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